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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