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雪玲
林碧雲 林亮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忠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889,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8,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