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俊淜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俊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俊淜因恐嚇取財等罪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一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十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一號上訴駁回確定;復經本院一00年度聲字第六六五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五月,併科罰金十萬元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0年十月十四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0年十月十四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6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