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37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光前 即 張仲蓭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妙珊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12,57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78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