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永煌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永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永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經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5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再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