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代娜
訴訟代理人  陳萬祥
法定代理人  簡秀玲
訴訟代理人  蕭彥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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