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999號
原 告 陳桂容
訴訟代理人 胡怡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琪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柒拾伍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