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債權人玉山當舖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城貿易有限公司王志成王孝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之請求係個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
二、債務人王志成、王孝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鼎城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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