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41號聲請人 林若雅 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林長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振貴 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已向本院提起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定。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已向本院提起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等事實,業據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起訴狀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應堪認定。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