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朝遠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朝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朝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6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9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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