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宏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劉宏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