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德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許德賢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許德賢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8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許德賢因認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稱第三河川局)執行貓羅溪疏濬工程時未積極處理工程所致噪音、揚塵等問題,心生不滿,竟於102年11月19日7時41分許,在第三河川局設於南投縣南投市貓羅溪橋下之工務所內,推倒由承包上開疏濬工程之主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契約提供予第三河川局作為執行疏濬工程使用、放置在該工務所內辦公桌上之列表機1台,致該列表機自桌上掉落,撞擊地面而破裂損壞,以此方式損壞第三河川局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德賢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第三河川局人員 劉書明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劉書明指認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紙、第三河川局103年2月11日水三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該局「貓羅溪平林橋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契約書影本1份、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被告前於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8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年過六旬,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參,未能理性與第三河川局協調第三河川局工程所生之噪音、揚塵等問題,竟一時衝動毀損公務員職務上之掌管之列表機1台,所為實無足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第三河川局達成調解,有南投縣南投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附卷為憑,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本案告訴人第三河川局業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應就被告所涉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部分有法條競合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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