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 江進坤
莊祿鎮 宋桂英 宋裕緯 宋雯容 被告展登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韻庭 人被告 簡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10萬1,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1,489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55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31日送達予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在卷足憑,是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