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04號原告 侯俊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梁正弘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梁正弘等人移轉所有權,未於起訴狀上詳列被告梁正弘等人之詳細姓名、地址,亦未敘明對各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又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乃於民國99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99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原告住址所在大樓之掛號信件收文簿影本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