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丁○○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丙○(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讓與)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本院於債務人清算財團確定時,以本院99年7月26日98年度司執消債清第7號裁定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及分配予各債權人之金額,並通知債權人領取案款完畢,此有上開裁定、本院99年8月19日宜院瑞民至98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函、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
三、據上論結,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