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張宇樞 律師複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
1樓之被告丙○○被告戊○○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2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