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3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認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三三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併為財產權請求之訴訟,關於非財產權請求,因上訴人未上訴爭執,此部份不必徵收費用。關於財產權請求,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三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則本件上訴費用即為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以現金或郵局匯票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二、又被上訴人乙○○關於第一審裁判費,因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其補正,惟僅命被上訴人補繳三千二百二十元,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之規定,應徵費用為四千二百二十元,上訴人尚有壹仟元未繳,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以現金或郵局匯票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