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71號上訴人南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94年度建字第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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