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98號原告 林美蘭 上原告與被告 詹福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