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甲○○○印刷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卿芳 被告乙○○
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許永煌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