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理人 李建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敦行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敦行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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