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9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主文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據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即以93年度訴字第2564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該判決並已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是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後合計淨重為0.06公克)、第二級毒品2大包4小包(驗後毛重62.6公克),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