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靖軒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暨其正本之案由欄第2行關於「113年度執聲字第39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執聲字第398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其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