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家非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就當事人或關係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之處理雖然漏未規範,惟因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對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未繳納費用之處理均有類似之規範。故上開基於訴訟或非訟程序有償原則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乙○○給付扶養費,前經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0號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並付與管理室之第三人丙○○(見本院卷第11-13頁所附之民事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見本院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爰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又本件聲請既未有其他應向聲請人徵收之程序費用支出,爰不另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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