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宜蓁┌───────────────────────────────────────────────────┐│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5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御茗園有限公司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100,000元│PMA0000000│98年8月20日│││金團│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