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41號
原   告  陳積群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
       王佑銘 律師
被   告 亞洲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君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房屋漏水等
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惟按訴之
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
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民事變更聲明
暨準備書狀,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號12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復至無水分滲漏之
狀態,修復方法為將前開頂樓女兒牆與頂層地板以高雄市土木技
師公會108年11月26日高市土技字第00000000鑑定報告第11頁至
第14頁鑑定結果及建議:⑶建議修復方式所載方法修繕。參諸本
案鑑定報告書所示,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93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繳之3,750元外,尚應補繳
16,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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