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告 陳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 律師

袁瑋謙 律師

複代理人 呂思翰 律師

被告 陳仕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仕義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物權塗銷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為起訴時之坐落新竹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87建號建物(合稱系爭房地)價額為準,但因無交易價額,本院參酌實價登錄網站,於民國112年7月,系爭房地附近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號二層透天厝(下稱比較房地)成交金額為新臺幣2,600萬元來比較,系爭房地與比較房地均為二層透天厝,系爭房地土地面積45.07坪大於比較房地之37.51坪,系爭房地單層建物面積26.57坪亦大於比較房地之21.85坪,而透天厝房地,最重要之價值即為土地面積大小,系爭房地之土地面積大於比較房地甚多,又自112年來至起訴時之114年3月,不動產市場並無明顯下跌,而比較房地於112年7月既已成交2,600萬元,系爭房地於114年3月之價格不可能低於2,600萬元,本院認為系爭房地之價值應為3,000萬元,而系爭房地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404萬元,依常理判斷,其實際債務約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8成,本院以1,100萬元計算銀行之債務,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1,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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