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小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遠蕙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葉靜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