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予減刑之餘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予減刑之餘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等│├───────┼─────────────┼─────────────┼─────────────┤│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項│項│346條第1項│├───────┼─────────────┼─────────────┼─────────────┤│犯罪日期│90年8月20日下午某時│90年8月20日上午某時│90年6月26日5時30分許起至90│││││年8月23日8時許止│├───────┼─────────────┼─────────────┼─────────────┤│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0年度毒偵字第4424│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4424號│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15219│││號││、16551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訴字第2664號│96年訴字第2664號│90年度易字第3314號││├───┼─────────────┼─────────────┼─────────────┤││判決日│90年12月21日│90年12月21日│90年12月2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6年訴字第2664號│96年訴字第2664號│90年度易字第3314號││├───┼─────────────┼─────────────┼─────────────┤││判決確│91年1月14日│91年1月14日│91年1月1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3條1項15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不予減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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