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85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胡忠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魏維廷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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