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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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立人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95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裁判日期欄,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26日」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