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8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益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戊○○被告丙○○
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 陸仟 陸佰 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益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益駿公司),邀同被告戊○○、丙○○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1月3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總額度在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內為授信往來。嗣經被告益駿公司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文件後,原告依約給付借款,有關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逾期違約金明細均如附表所載,被告戊○○、丙○○、丁○○並另出具保證書,願連帶保證被告益駿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於保證書所負之債務範圍內,以1,200萬元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益駿公司借款後,自97年8月起即拒不繳付本息,迄仍積欠本金合計241萬6,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1份、授信契約約定書1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份、借據1份、利率變動表及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1份為證。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益駿公司為本件債務之借款人,被告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萬4,95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
┌──┬──────┬──────┬───┬───────────┬─────┐│編號│請求本金(新│利息│利率│違約金│原貸金額│││臺幣)│││││├──┼──────┼──────┼───┼───────────┼─────┤│1│169萬1,662元│自民國97年8│週年利│自民國97年9月5日起至│210萬元││││月4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償日止,按右│6.260%│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2│72萬5,000元│自民國97年8│週年利│自民國97年9月5日起至│90萬元││││月4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償日止,按右│6.260%│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