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唸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唸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唸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書立之刑事執行意見狀(見花檢113執聲248卷)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准予併合處罰,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附表編號2、3所示裁判確定(即民國112年6月14日)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該刑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各罪間之關聯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刑罰規範目的、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又附表編號4部分所示之罪併科罰金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至受刑人所犯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之必要,併此敘明。又受刑人就本案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已表示對本件聲請沒有意見要陳述等情(見花檢113執聲248卷),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儒附表:
編號1234罪名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犯罪日期112年3月12日112年3月17日112年3月17日111年10月31日13時49分前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2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46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46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2年度原易字第69號112年度原易字第83號112年度原易字第83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6日112年6月14日112年6月14日112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2年度原易字第69號112年度原易字第83號112年度原易字第83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6日112年6月14日112年6月14日112年12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否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18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9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9號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1月15日112年3月20日112年3月21日112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4號等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4號等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4號等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9日113年2月29日113年2月29日113年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2日113年4月2日113年4月2日113年4月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備註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8號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8號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8號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8號編號5至8經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