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盛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盛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