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

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家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提出之繳款明細表,債務人繳款至第13期,自第14期起始未繳納,而本件利息起算日自簽約日103年3月17日起算,與繳款明細表不一致)。

二、債務人江家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委任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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