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8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841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3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