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841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3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