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31,4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微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4,970元,此
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2,430元,應予返還
。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