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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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賴竹蘭張湘楹
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湘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623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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