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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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6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昇明通路電動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100年2月22日起,依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362號
移轉命令,在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壹仟叁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99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
行費用新臺幣柒佰肆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將( 黎光堉 )每月得
支領薪津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