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5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明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
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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