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69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瑞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埠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年4月12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