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131號
原   告  詹巧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月英楊季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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