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18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賴永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沛晴 (原名:
吳謝秀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