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1691-5│1│1000│├──┼──────────┼───────┼───┼──┤│002│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1692-7│1│1000│├──┼──────────┼───────┼───┼──┤│003│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405-5│1│66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