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9號聲請人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朴子市公所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