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陳余秀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權利之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地及送達處所,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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