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選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選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戊堃選任辯護人葉榮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戊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李戊堃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親自收受本院108年度選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正本,並於1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