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17號聲請人 蔡宜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以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以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