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仁傑 原告與被告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5,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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