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陳余秀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權利之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6,174元【計算式:地上物占用面積(206.7平方公尺+16,662.84平方公尺+8,69
0.13平方公尺+1,969.49平方公尺+1,377.3平方公尺+4,498.36平方公尺+2,033.33平方公尺+556.08平方公尺+2,646.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元/平方公尺=5,796,17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7,630元;另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徵58,420元,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故上訴人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420元【計算式:58,420元-1,000元=57,420元】。
是前開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420元合計145,050元【計算式:87,630元+57,420元=145,0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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